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、第33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、第13條第2項規定,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,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。
(例如115/06/19到期者,可於114/12/20~115/06/19更新)
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,需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,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:
一、原領執業執照。
二、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三、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。(請先至公會,再至衛生局申請核發)
四、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。
**『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』,會有何處分?
未於期限內完成換照人員,衛生局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、第33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、第13條第2項規定,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