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31日衛部醫字第1140156729號函 辦理。
二、按衛生福利部102年3月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函、 112年12月8日衛部醫字第1121668892號函,針對醫事人員 產(娩)假及(舊制)育嬰留停之停(歇)業事宜,說明 略以:
(一)產(娩)假:基於其非依個人意願申請等情,免依各醫 事人員法辦理停業。
(二)(舊制)育嬰留停:與產(娩)假有別,育嬰留停係依 個人意願申請,爰考量醫療人力管理、醫療品質之維護及民眾就醫安全,育嬰留停仍應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;惟辦理育嬰留停僅需檢附申請書、執業執照及雇主同意 育嬰留停文件;免附離職證明。
三、今勞動部為育有三歲以下子女之家長(員工)工作期間, 可能遭遇傳染病導致停托(課)等不可抗拒因素,有短期 請假育兒之需要等情,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, 增訂以日為單位申請之新制育嬰留停(合併以30日為 限),與上開依個人意願申請相對期間較長之舊制育嬰留 停有別。
